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需要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减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经股东大会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且债权人无异议。 1.股东大会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备查阅查验。 3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